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法院:房子归孙子
近日,江苏无锡法院公布了一起三代人房屋纠纷案,引发网友热议。事情的起因是:老张在孙子小张上小学之前,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学区房过户给小张。于是老张和张章的父亲张章去房管局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10元,房子过户到了张名下。
近日,江苏无锡法院公布了一起三代人房屋纠纷案,引发网友热议。事情的起因是:老张在孙子小张上小学之前,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学区房过户给小张。于是老张和张章的父亲张章去房管局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10元,房子过户到了张名下。
三年后,老张与儿子发生矛盾,起诉要求将房子要回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应当认定张某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屋过户赠与小张,故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张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被报道后,一度上了热搜。很多人不理解法院的判决,爷爷拿不回10元钱去“卖”孙子的房子,太不可思议了。但如果深挖案情,还原争议,就能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提醒人们从事重大民事活动要谨慎,因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后果。
报道称,张某陈述涉案房屋过户为其孙子入学用,而小张及其父亲张达认为涉案房屋过户为张某自愿赠与。可以看出,对于涉案房屋过户给小张的真实原因,双方说法不一,但双方都认为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约定。
那么,对于这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常识,对真实案件进行判断,做出判决。
此时,房屋过户登记时,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摆在法庭面前的无可争议的事实。双方办理涉案房屋登记过户时,小张已经在该房屋对应的学校入学,房屋成交价10元并非正常购房款。房子已经在过户给了小张,小张和他的经纪人认为是赠与。
可以说,根据现有证据,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能看出,老张在博弈双方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民事诉讼中依据证据“大概率”还原案件事实的做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老张赠与小张符合法律规定。
在通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常的买卖与赠与是互斥的,即如果是赠与,则排除买卖关系。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赠与契约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契约。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本案所涉房屋已办妥过户,即房产已过户,受赠人成为合法的房产所有人。老张无权取消赠与。
那么,老张是不是完全拿不回“低价”的房子了?不是这样的。民法典还赋予了赠与人法定的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人的义务,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遗憾的是,老张目前只是与张达发生了冲突,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可以看出,部分网友的观点,虽然用心良苦,但存在一定的误解:不是法院不为弱势的老张主持正义,而是老张当初的行为说明他低价“卖房”给孙子不是赠与,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这也说明,每个人都要牢记“说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这个常识,尤其是在从事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市场交易时,更要三思而后行。当你真的拿不准的时候,你要去查询法律知识,咨询专业人士,这样你才能充分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否则,在事情做完之前,法院很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