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公积金贷款可以“带押过户”
近日,我市出台《漳州市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时,可以在不结清原贷款的情况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近日,我市出台《漳州市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时,可以在不结清原贷款的情况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转按揭”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信贷基金(组合商业银行信贷基金)向已购买抵押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优先用于偿还以该房屋抵押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原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卖方已抵押房产且尚未结清的原住房贷款。
也就是说,新政实施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二手房”,卖方必须先结清原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才能办理过户,买方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后,市民可以通过“随转随抵押”的模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卖家只需要提前申请结清原贷款,取消原房贷,买家就可以把首付款转到指定账户。
此次新政的业务范围为中心城区(含芗城区、龙文区),视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情况,可扩大二手房登记范围,由具备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受托银行承办。申请“转按揭”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还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承办银行关于“转按揭”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准入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带抵押过户”模式取消了原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在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日期后3个月内办理”的要求,在过户前办理。这种“预验收”的方式可以使投标更加高效和方便。
同时,新政也对我市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做了一些改动。其中,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为已购再交易房屋的原权属证书和财产状况查询证明(如能通过承办银行查询,则不要求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为已在网上签订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或协议, 并将已付收据变更为首付款凭证(应转入原贷款所在银行的专项监管账户或待付账户并满足最低首付比例)另外增加“卖方身份证、原贷款账号、余额信息、原贷款所在银行同意以‘带押转账’方式提前结清原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权的证明材料”。 除上述变更外,其他材料要求与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一致。
此外,与原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相比,《实施细则》还对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抵押转移”的受理材料做了一些调整。具体申请流程如下:卖方预申请结清原贷款并取消原抵押→买方将首付款划入指定账户→银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公积金部门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银行办理房地产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划入指定账户→原贷款 已结清并以指定账户房价注销原房贷→原贷款结清至指定账户后剩余房价转入卖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