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过户后原房主能反悔吗?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房子过户之后,拆迁公告来了,原业主可以解约吗?新房厨房上面是邻居的卫生间。……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房子过户之后,拆迁公告来了,原业主可以解约吗?
新房厨房上面是邻居的卫生间。
……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案例1
一男子找中介买二手房。那人看了房子后,和原房主签了合同,花了200万买了房子。没想到,房子过户第二天,拆迁公告出来了。原房主不高兴了,没有把房子给,而是把这个人告上了法庭。原业主能否以情况变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房子即将拆迁的消息在房子所在的区域已经流传很久了,那么房主对拆迁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男方已与原所有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全款及过户手续,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男性可以拒绝原主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势变更而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的原则。如果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二
一个人发现他新买的新房书房里多了两根管子。上楼时,他发现邻居的卫生间就在书房的正上方。回头看购房合同,发现合同上根本没有标注房屋各个区域的功能和管线。一想到在书房看书,听着污水管流水的声音,心里就不舒服,于是赶紧找房地产公司理论。谁知对方以装修后看不到管线为由拒绝赔偿,且住宅不受影响。我该怎么办?
在书房设置污水管,不仅影响美观,还会影响使用者对书房的正常使用,这显然不符合普通购买者对书房的通常要求。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是住宅设计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的设计要求,但没有要求书房等辅助功能空间的设计。目前还没有行业标准对此进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的质量要求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普通人可以接受的标准作为研究的设计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