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就怕有坑,这八大违约现象你一定注意
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况有很多,其中八种现象占比较高,买方和卖方都应提前做好准备。究竟有哪些现象?我们怎么来看这几种现象?
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案例很多,其中八种现象占比较高。买卖双方要提前做好准备。有哪些现象?我们如何看待这些现象?
1.中介问题:“合同购房纠纷”算不算违约。买方认为,既然他与中介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买卖条款,支付了一定的意向金或提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未能买房,即中介违约。相关知识:判断合同是否违约,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中介公司有义务买房,但是一旦中介公司做出了买房的承诺或者保证,如果还是不买,就应该认定为违约。
二、中介问题:买家拒绝支付房费。买方以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为由拒绝支付房费。知识:中介公司有义务如实向客户提供房屋的真实情况。赔偿责任必须看客户的损失是否等同于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拒付的理由。一旦中介公司隐瞒或虚假信息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如中介公司未告知客户房屋抵押情况,对客户造成重大影响,那么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卖家问题:后悔没把房子卖出去。部分地区房价上涨,卖方违约增多。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支付,但还是有很多卖家不惜支付违约金来赚取差价。相关知识:这种现象是典型的恶意违约。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即守约原则,要求双方遵守合同,合法正确地行使义务。同时,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购买人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卖方问题:买卖双方因家庭意见不同,签订了定金合同,只有卖方部分产权人出面签约。事后,其他共有人以未经同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预约合同无效。相关知识:根据民法规定,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员后未取得完全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但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有当事人利用该条款,明明签订并出售房屋,却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首先要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通过各种事实和证据发现,如果其他共有人对该买卖行为明确知道,但不反对或者应当知道,那么在法律上可以推定其取得了其他共有人的默许或者追认,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合同视为有效。
五、买方问题:二手房因“运气不好”交易取消后,买方得知房屋内有人死亡或门牌号为“4”,以“运气不好”为由提出取消房屋。相关知识:这往往涉及到法律和习俗的关系。一般来说,法律不会考虑迷信因素。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对购房者产生很大的心理影响,法官会考虑这些因素,考虑利益。
六。买方问题: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购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款。相关知识:意向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首先,根据合同中双方的具体约定,判断意向金是否可以退还。意向金具有定金或预付款性质的,不应退还。但如果双方约定了退还意向金的条件,一旦对方行为不符合条件,则应退还费用。
七。双方问题:弥补房子上涨的差价。房价持续上涨。在双倍退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涨幅的情况下,买方起诉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相关知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定金条款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中的损失除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减少外,还应包括因市场等因素造成的本应取得而未能取得的间接损失。
八。双方问题:“跳单”买卖双方违约。为了节省中介费,中介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买卖双方通过中介跳过私下交易,也属于违约行为。相关知识:中介公司的劳动也是受到尊重的。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起到桥梁作用。中介公司诚实履行了居间义务后,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直接进行交易的,也构成中介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八种情况就是二手房交易中的违约现象。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搞清楚相关责任,不要犯这样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