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基金怎么使用,“业主知情权”该如何界定
电梯里的广告费呢?快递柜、自动售水机是怎么进入小区的?小区的维修基金是怎么使用的?作为社区业主,对于这些你有疑问吗?那么,关于这些费用该不该公示?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电梯里的广告费呢?快递柜、自动售水机是怎么进入小区的?小区的维修基金是怎么使用的?作为社区业主,对于这些你有疑问吗?那么,关于这些费用该不该公示?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邢星社区是新兴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7年1月集中交房,这个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小美物业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小美物业公司为邢星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近日,作为小区业主的张某、李等20人将小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小区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公示内容的时间间隔为2017年1月至今):1 .小区楼道、电梯的广告收入;2.小区内设置的道闸、快递柜、饮水机、充电桩、信号基站的合作模式及收益;3.维修资金是否已经筹集和使用,如果已经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的具体用途;4.小美物业公司营业执照、管理规约、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上岗证、健康证;5.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开始时间、价格举报电话、原始会计账目。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保护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相关物业服务的合法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20名原告对本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及物业的相关服务享有知情权,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限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上述情况的公告既要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又要保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正常自主经营。
对于20名原告申请公示的项目,分析如下:第一,涉案小区存在电梯、楼道广告,相关广告是利用业主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行为。小梅物业公司应当对广告合作方式和收益进行公示。其次是涉案小区内其他经营主体设置的闸机、快递柜、自动售水机、充电桩、信号基站。以上设施设备方便了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生活,占用了小区业主的共用部位。业主有权了解上述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公示。第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属于业主知情权。被告应公开其是否筹集或使用了维修资金,如果是,维修资金的具体用途。第四,被告要求20名原告公示的营业执照、管理规定、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职责分工、上岗证、健康证等,属于被告自主经营中的企业管理问题,与业主知情权无关。车主无权要求公开。第五,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开始时间,都可以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与业主知情权无关。价格举报电话是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设置的便民电话。业主可以自主查询,与业主知情权无关。至于原来的会计核算,物业服务企业在内部具体的财务支出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不需要向业主报告。允许业主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原始会计凭证的,可能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运营,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不予支持。在上述应公示事项的公示期内,由于涉及时间较长,本院决定公示期为30日。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美物业公司在邢星住宅小区的住宅楼道、电梯广告收入;小区内设置的闸机、快递柜、售水机、充电桩、信号基站的合作方式及收益,是否筹集了维修资金,是否使用了维修资金以及维修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应当公示30日;驳回20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进行了利益判决诉讼,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的陈述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共管权利的相关事项。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和共用部位的使用和收益;(四)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业主的知情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业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防止滥用知情权谋取私利,防止业主通过行使知情权故意干扰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等义务主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从而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所有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或者未发生或者以不合理方式请求行使知情权,仍起诉义务人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所有权人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所有权人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和共用部位的使用和收益;
(四)建筑面积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