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规定免征契税的20种情形
在日常生活中,纳税人的朋友通常要缴纳契税,因为他们承担着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本期房过户根据《契税法》为您整理了20种免征契税的情况。不要错过这些税收优惠
在日常生活中,纳税人的朋友通常要缴纳契税,因为他们承担着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本期房过户根据《契税法》为您整理了20种免征契税的情况。不要错过这些税收优惠~
1.企业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在且在改制(变更)公司中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进行改制(变更)。
2.机构重组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者存续且在改制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企业承担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原投资者仍然存在的,对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部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司分立为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两个以上公司,分立后的公司继承原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企业已清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承担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非债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体职工,并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使用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6.资产转移
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进行行政调整和转让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企业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所有权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转让,免征契税。
7.债转股
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继承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土地转让或价格贡献。
原改制企事业单位划拨的土地以出让或国家出资(入股)方式负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对承受方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担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不征收契税。
注:以上情况涉及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案例1至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0.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集资建房或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职工首次购房的,按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成为完全自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1.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
因夫妻离婚导致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免征契税。
12.外商独资银行的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组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担原外国银行分行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注:以上情况涉及的优惠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基础:(情景10至情景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优惠政策衔接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13.金融机构接收偿债资产。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1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自2017年1月1日起:
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承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并承担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1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儿所和家政服务的住房和土地。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对于社区承接房屋和土地提供社区养老、托儿、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育儿、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16.土地使用权下的饮水工程建设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用于建设饮用水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7.扶贫搬迁和贫困人口搬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房,免征契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8.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9.法定免除契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权;
2.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房屋的权属;
3.承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
6.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土地、房屋权属。
20.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灭失的,重新承担房屋所有权。
政策依据:(案例19至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契税法